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香港「代母」所引發的道德危機

一、引 言

   本文目的是對香港政府在代母懷孕安排問題的的立場作一個道德評估。筆者認為政府應該禁止商業性代母懷孕以及與此有關的安排或宣傳,同時,不同意准許非商 業性而有遺傳關係的體外受精代母懷孕(genetic in-vitro fertilization surrogacy,即精子和卵子來自委託夫婦,而受精過程在代母體外進行)。

二、香港政府對代母懷孕安排的立場

   從香港政府過去發表過的諮詢文件、草案及法例,我們便可以洞見香港政府對代母產子的立場.這些文件包括科學協助人類生殖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 會〕)於一九八九年與一九九二年發表的兩份報告書(見香港政府1993),一九九三年通過的父 FACE="新細明體" LANG="ZH-TW">),一九九三年通過的父母子女關係條例,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以下簡稱臨時管理局)於一九九六年發表的諮詢文件,一九九 七年提交立法局的生殖科技條例草案。政府的立場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1.禁止商業性代母懷孕及有關安排。

  2.容許非商業性而有遺傳關係的代母懷孕。

  3.母子關係是以懷孕關係而不是血緣關係作基礎。

  4.任何代母契約不可以強制執行(unenforceable)。

贊成代母安排的理論基礎(註一)--「契約論據」

  雖然香港政府在不同的文件提出禁止商業性代母安排的建議,但是卻沒有如英國的Warnock(1984)報告提出詳細的理據來支持他們的建議。筆者同意這個建議,並會嘗試為這個立場提供理據。

   贊成「代母產子」的一個常見論點是夫婦有權利繁殖下一代和建立一個有兒女的家庭(Robertson 1983)。一個尊重個人自由選擇的民主社會,是不應干涉個人採用哪種方法去體現繁殖權利的選擇。對於唯自由主義者(Libertarians)來說,在 沒有傷害別人或侵犯別人個人自由,和在沒有受壓迫的情況仇傷害別人或侵犯別人個人自由,和在沒有受壓迫的情況下,任何人皆擁有與其他人訂立各種各樣契約的 權利,而政府或其他個人不可以干涉這種權利。

  唯自由主義者甚至認為國家有責任監管個人是否有遵守契約,並在有爭議時作出仲裁,要求違約者履行承諾或作賠償。所以,任何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是可以強制執行的((enforceable)。

   以上的看法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雖然代母契約有明確指明各方所需要履行的責任,但是,強迫想違約的一方履行責任亦沒有甚麼意思。如委託代母產子 的夫婦不想領養產下的嬰兒,難道強迫他們這樣做會對孩子有好處嗎?如果代母不欲繼續懷孕,強迫她這樣做亦未必會使她用心照顧胎兒(Tong, 1990)。其次,雖然不履行責任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作賠償,但是,代母的經濟環境一般比較差,即使她不想繼續懷孕,也往往因生計被迫勉強下去。就算她能 作出賠償,也未必能抵償委託夫婦因未能如願所帶來的失望。假若委託夫婦不想領回產下的嬰兒,代母往往要被迫領養一個她原來不想擁有的嬰兒,難道金錢可以抵 償她心理上的痛苦嗎?(Tong, 1990)最後,代母是為了金錢才懷孕,很難保証她會有愛心地對待胎兒和不會做出危害胎兒健康的事情。

   「代母產子」亦令我們要重新反思如何界定母子的關係。贊成商業性代母安排的人認為代母只是為委託夫婦提供懷孕服務,就像奶媽或照顧小孩的家務助理一樣, 雖然她們執行了母親的一些職能,但是她們並不因此而成為孩子的母親(Robertson, 1983)。可是,在保障孩子利益的大前提下,我們有需要界定懷孕婦人是生下嬰兒的母親。即使該婦人與嬰兒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但是她在懷孕過程中己經與嬰 兒建立了密切的關係,妊娠後她是即時在嬰兒身邊,其身份亦很容易確定和辨別,而她亦能為剛出生的嬰兒提供照顧(Tong, 1990)。若然母子關係的定義要經過一個較複雜的程序才能確定,致使不能在嬰兒誕生即時確定誰有照顧它的責任,嬰兒的利益便無法受到保障。此外,懷孕時 期孕婦與胎兒之間的密切關係足以使她成為最先與嬰兒建立緊密關係的人,孕婦亦應順理成章地成為嬰兒的母親。奶媽與家務助理只是在母子關係確立後才出現。她 們有一個很明確的身份,就是協助母親撫養其孩子。所以,代母與奶媽或家務助理的身份有本質上的分別。「代母」並不單是為委託她受孕的夫婦提供懷孕服務。在 懷孕過程中,孕婦實質上已確立了她成為嬰兒母親的地位。如果代母懷孕可以成為商業服務,代母實際上把生下的孩子當成商品進行買賣。

  基於以上的論點,筆者認為政府禁止商業性代母的立場是對的。但是,不同意准許非商業性而有遺傳關係的體外受精代母懷孕。

四、贊成代母安排的理論基礎—「家庭論據」

   政府准許非商業性而有遺傳關係的體外受精代母懷孕的立場與「家庭論據」相符合。這個論據有幾個前提。首先,它肯定了子女是家庭一個重要部份,因而認為夫 婦有生育權利。第二,遺傳關係,懷孕關係與父母子女關係要儘量保持一致,這樣可以儘量避免家庭關係中出現第三者的情況,有利保持家庭完整性。第三,孕婦與 嬰兒建立的關係受到肯定,懷孕關係亦被認為是母親子女關係的基礎。

   第四,契約關係不可以觸動社會家庭結構的基礎。父母子女關係是一個特定的關係,沒有人可以透過任何形式的契約強迫任何人放棄與自己子女的關係,也沒有人 可強迫其他人成為其孩子的法定父母。以契約關係作為代母安排的基礎,會有可能破壞現有的家庭制度。第五,生殖科技的使用不可以與傳統家庭倫理相違背。第 六,家庭關係是一個私人的關係,國家無權介入。

   基於以上第一個觀點,有人認為不育夫婦有權利採用生殖科技協助他們繁殖下一代。可是,除了採用丈夫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和使用夫婦的配子(gametes) 進行體外受精這兩個方法外,其他生殖科技方法的使用往往會採用第三者捐出的配子或代母懷孕安排。所以,採用生殖科技往往會令家庭關係出現第三者。基於第二 個前提,生殖科技對家庭完整性的影響應該減至庭完整性的影響應該減至最少。首先,對於需要別人捐出卵子或精子以治療不育的夫婦個案,社會要對捐出配子者的 身份保密,而他們亦不知道哪個嬰兒是採用他們的配子成孕的。社會亦須訂立法例,明確規定把嬰兒產下的女子才是那嬰兒的唯一合法母親。而那女子的丈夫是該孩 子的唯一合法父親。

   不育夫婦由於沒法懷孕而希望尋找其他人代為懷孕的情況又怎樣呢?基於第二個前提,為著儘量保持家庭的完整性,我們或許會認為不育夫婦雙方都應該與代母懷 有的嬰兒有血緣關係。這個安排把遺傳關係、懷孕關係與父母子女間的關係的不一致性減至最少。即使委託夫婦與代母產下的子女沒有懷孕關係,至少他們與那孩子 有遺傳關係。

   至於代母契約是不是可以強制執行(enforceable)呢?按照第三個前提,代母已經因為懷孕而先於任何人成為嬰兒的母親。這並不表示代母不可以放 棄產下的兒女,正如未婚媽媽可以放棄自己的兒女一樣。但是,按第四個前提,即使代母同意於妊娠後交出嬰兒給委託父母,也需要給她有一個寬限期容許她改變主 意,佗變主意,而委託夫婦亦有機會在這段時間內考慮放棄向法庭申請成為嬰兒的法定父母的命令。(Capron & Radin, 1988) 一九九三年通過的父母子女關係條例亦採納這個觀點。

   如果生殖科技(包括代母安排)的使用是基於自由選擇與契約關係上,同性戀者、單身人士和非婚男女均應該可以利用生殖科技得到第三者的幫助而組織一個有自 己孩子的家庭。基於第五個前提,這是不容許的。亦即是說,生殖科技只可以提供給已婚人士。另一方面,代母亦應是已婚女士和得到丈夫的同意才可以替別人懷 孕,這是對家庭的尊重和不鼓吹未婚懷孕。最後,按以上前提六,代母安排最終能否與應否實現應完全由參與者個人決定。代母可以決定繼續擁有生下的嬰兒和拒絕 將其交給委託夫婦,後者亦可不向代母領養該名嬰兒。所以,政府和法庭不會干涉這些私人決定。

   雖然香港政府採納了代母安排是不可以強制執行(unenforceable)和禁止商業性代母懷孕兩原則,但無意完全杜絕代母安排。人類生殖科技草案只 是禁止任何代母安排使用不屬於委託夫婦的配子進行(第十三條)。亦即是說,只要是非商業性,有遺傳關係的體外受精代母懷孕方法(genetic in-vitro fertilization surrogacy)不屬違法。

  明顯地,香港政府想在對家庭結構產生最少的影響的情況下容許代母懷孕。政府的做法是與「家庭論據」所建議的做法相符合。

五、全面禁止代母安排─「防止傷害論據」

  筆者對「家庭論據」的大前提沒有甚麼異議,但是這論據似乎沒有考慮到代母安排對各方面(包括所出生的孩子)的影響。

   當代母安排對任何人的利益與福祉(well-being)構成嚴重影響時,筆者認為第一個前提自然失去效力。雖然行使生育權力,會有可能增進不育夫婦的 幸福,但是,如果行使這項權力會對其他人構成傷害,這項權力便失去效力。同樣道理,當個人在家庭關係中處於利益不受保障的情況下,國家應該有權介入,所 以,在這個情況之下,「家庭論據」的第六個前提,亦失去效力。筆者不是反對第一與第六個前提,而是認為在危害到別人利益的情況下,這兩個前提均失去效力。 基於以上觀點,筆者會在以下提出一個「防止傷害論據」,說明應該全面禁止代母懷孕安排。

   有遺傳關係的代母安排已經是各種代母安排中最簡單的,所產生的道德問題應該是最少的。這種安排只採用委託夫婦的配子進行體外受精而令代母成孕,直接影響 的成年人只有三個。但是,這種安排相對於採用捐精或捐卵服務治療不育有一個很重大的差別,就是很難避免家庭關係出現第三者而影響家庭的完整性。捐精與捐卵 服務把捐出配子人士的資料保密,他們亦不知道那些孩子是採用他們捐出的配子成孕,因此而無法與孩子建立或追認甚麼親子關係。代母安排卻不同。首先,代母在 懷孕過程已經與嬰兒建立密切關係。其次,代母難以避免認識委託夫婦,亦知道誰是自己替人生下的子女。即使代母同意交出嬰兒給委託夫婦,之後亦有可能後悔, 覺得自己拋棄或失去自己的兒女,因自己的兒女,因而想繼續與孩子維持關係,令到委託夫婦和代母兩方面的家庭完整性受到影響。這樣不單有可能使到各家庭成員 心理上受到困擾,孩子亦有可能在心理上產生身份認同問題,和不能在一個穩定的家庭關係中成長。又因為資料無法保密,就算日後孩子長大成人,仍然可能繼續受 到代母的滋擾,或作出不合理的要求,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最後,即使代母安排是非商業性,仍然會對孩子的自我觀念或形象有負面影響,他有可能覺得自己是受 到生母的遺棄。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容許有遺傳關係的代母安排,但是,亦同時把參與安排的各方放在一個很危險和沒有保障的處境裏。

   首先,由於在嬰兒出生後六個月內代母有權改變主意,拒絕交出嬰兒給委託夫婦。代母亦有可能一開始便想希望隱瞞委託夫婦去騙取他們的配子來令自己懷孕。但 是,按草案規定,委託夫婦不可能到法庭上訴,向代母索回嬰兒,因為草案列明,任何代母安排不可以強制執行。其次,委託夫婦亦有可能改變主意,於嬰兒出生後 不向法庭申請命令成為嬰兒的法定父母,因為父母子女關係條例以懷孕關係作為母親子女關係的基礎。如果代母本來就不想為自己生下孩子,她便被迫在違反自己意 願情況下成為嬰兒的母親。由於代母安排不能強制執行,代母亦不能向法庭上訴,要求委託夫婦領回那孩子;她可以做的便是養大孩子,或把孩子放棄,交由社會福 利署託管,待人領養。換句話說,代母要被迫在勉強養大孩子與拋棄孩子之間作一個抉擇,這很可能給予她心理上一個很大的困擾和打擊。對孩子及代母而言,都是 一種不公平的待遇。最後,由於代母安排是非強制性,雖然這容許代母有高度的自主性,但是亦對代母做成很大的心理壓力。因為是否把孩子交給委託夫婦可以由她 完全決定,她承受的責任亦最大,日後阡後如果她有悔意時,對她的心理打擊亦會極大。

   所以,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與父母子女關係條例,把參與作出代母安排人士放在一個不受法律保障的危險位置上,如果他們對安排有甚麼爭議,政府和法庭均無 法介入。出現這種難以接受的情況,是因為我們假定了代母安排是不能強制執行和懷孕關係是母親子女關係的基礎這兩大原則,才會使代母安排出現爭議時,政府和 法庭無法介入。如果要避免代母安排所起的爭議,唯一選擇就是全面禁止代母懷孕。

參考書目:

  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1996)「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諮詢文件」,香港:香港政府。

  香港政府(1993)「科學協助人類生殖研究委員會最後報告書諮詢文件」,香港:香港政府印務局。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4/10.html

香港「代母」所引發的道德危機

香港富商李家傑最近在美國通過代母產下3子,向媒體公佈後,在城中從人倫、法律等角度引起熱烈討論,質疑聲浪帶出了代母產子所隱埋的社會問題。
最近,香港富商、恆基地產主席李兆基長子李家傑於今年7月,在美國透過代理孕母誕下三胞胎兒子,並於10月底向傳媒發放新聞稿,公佈消息。據報道,李兆基 更就孫兒的出生向仁安醫院仁心仁術計劃捐贈2,000萬港元,並同時給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的直屬員工每位10,000元「獎賞」。捐款及員工紅包共值 3,300多萬元。
消息傳出後,也引來了社會不少的爭議。不少反映認為,三名孩子很可憐,一出生就沒有了母親,認為參與在其中的醫生有道德問題,有錢人「大哂」,可以隨便想幹甚麼就幹甚麼。
事件也引出了法律的問題。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7條,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多項與代母相關的活動作出或接受付款,包括邀約或同意商議 作出代母安排、謀求尋覓願意提供商業代母的人等。此外,條例又列明,只有不育夫婦可獲豁免,允許接受生殖科技,並且必須使用該對夫婦的精子及卵子。若沒有 特殊理由,違反該條例人士,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判監2年。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前任主席梁智鴻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在香港使用代母或科學生育的人士,必須是已婚夫婦,而且當中不能涉及商業成份或金錢交易。不過,他認為法例適用於香港,但是「香港法例很難延伸至外地」。
有法律意見也認為:條例清晰界定聘用境外代母產子的定義,但若牽涉境外蒐證將會遇到困難。
代母合法化違反自然
有宗教人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代母合法化違反倫理、自然、血緣、道德、社會、因果與尊嚴等7項原則,並認為人類違反自然,將遭自然反撲。
也有網民在網上留言說,「呢類(這類)小朋友一出世已經無左(失去)母子感情,發展落去(下去)人類應該可以好似機械人咁(那麼)無情無義!無親情既(的)人生,喎(我)覺得無延續生命既(的)理由。」
事件中最受爭議的是當事人不牽涉到婚後夫妻在生育上遇到問題,而李家傑又是社會上知名的單身人士。撇開法律不談,社會輿論帶出了人倫的問題,從中引申到社會道德價值觀,而道德價值觀是社會、民族賴以生存並世代延續下去的依歸。
工業革命帶出了科技,看似把一些以前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一解決,同時也讓人們的視野聚焦到實質有形的物質空間去,感觀上能直接感受到的才相信。但無論人們是 否相信精神上的東西,它的存在和它的影響一直都沒有停止過,人們或多或少也能感受到,如不少人喜歡僱風水師,為家宅、公司「看風水」,希望能家宅平安、事 業有成、生意興旺。又例如中國文化中有云「發財立品」、「富而有德」,傳統智慧說明財富將凝聚於有德的地方。當然財富是一方面,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方方面面 都有其運行之道。
社會的行為標準是其道德觀的反映。核心價值、道德觀等都是精神上的東西,抽象而不能觸摸。而作為公眾人物,其一舉一動必將在社會上引起超過一般的迴響,因 為公眾人物在社會上起著一種典範作用。當然維持社會規範的責任不單落在富人身上。富人有影響力,所以他們的行為會帶動社會風氣。一般百姓也在維持社會道德 規範,但多不是靠個人行為,而是群眾輿論或集體行動表達意見。兩者共同維護了社會的標準。
道德標準下滑將無休止
早前影星梁洛思替李澤楷連生3子,傳媒對此也一片讚歌,未婚生子是過往社會所不容的行為,現今已經普遍被接受。李澤楷在第一個兒子出生後也發出新聞稿公佈 事件,可能兩李氏家族認為正式公佈比媒體亂傳為好。社會一些非傳統、非正規行為一直存在、發生著,但一般不會被正式公佈,即使被報道也當成負面消息,這也 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機制」。一旦社會公開接受一些道德「底線」時,等於缺口被打開了,標準的下滑將是無休止的。
代母話題熱起來,連歌手李玟(Coco)也笑言明年結婚後,因為想延續歌唱事業,且又怕生育,也想找代母幫忙生兒育女,甚至傳言她也在打聽李家傑兒子的代 母,打算用同一個代母。表面上看似一個家族的決定,但其所引發短期、熱烈的效應及長遠、實際的影響將是劃勾出社會、民族未來的其中一筆。

轉自《新紀元周刊》198期「焦點新聞」欄目◇

代母產子的道德爭議 - 香港雜評

美國兩宗案例 引發爭議

但有人亦會從代母可能引發的道德、倫理爭議,尤其是第四者(即嬰兒)的權益,這些角度來考慮問題,因此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且看以下兩個案例:

1986年,美國的史東(Stern)先生及太太,以7500美元作為代價,委託韋希特(Whitehead)太太作為代母,誕下小女孩。但韋氏旋即被親 情所打動,即使史東夫婦取得法庭手令,但她仍拒絕交出嬰兒,甚至鬧出史東夫婦偕同警察來到韋氏家裏,嬰兒卻被韋氏從睡房窗口偷偷運走這樣戲劇性的場面。經 過私家偵探的明查暗房,被匿藏起來達3個多月的小女孩終於被找到,在韋氏的呼天搶地聲中,小女孩從她「母親」懷中被強行奪走。案件最終鬧至新澤西州最高法 院,史東夫婦獲判勝訴,但韋希特太太卻獲法庭額外體恤,批准她每周均可以探望小女孩。這便是當時轟動全美,引起公眾廣泛爭論的Baby M案。

爭相捨棄嬰兒 傷害或更大

而且不單雙方爭奪嬰兒僵持不下是問題,如果雙方爭相捨棄嬰兒,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更大。以下是另一個發人深省的真實例子。

1983年,美國的馬勒可夫(Malahoff)先生及太太,以1萬美元作為代價,委託史迪華(Stiver)太太作為代母,誕下小男孩,但嬰兒旋即被發 現受到細菌嚴重感染,可能導致失明、失聰及弱智。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到,孩子頓時成了雙方互相推諉的「人球」。馬勒可夫先生原本想藉着一個小孩來維繫他 的婚姻,結果事件卻導致他夫婦離異收場;史迪華夫婦原本想賺一筆錢,用來償還債務以及出外度假,結果不單止錢拿不到,還要為自己的家庭添上額外的包袱。諷 刺的是,雙方最後均不排除在適當時刻,會再嘗試簽署類似的代母協議。

這兩個案例,或許可以給那些急於要求放寬代母合法化的支持者,來一記暮鼓晨鐘。

代母無例監管 合約沒法律約束力

代母有權拒交出嬰兒
(明報)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05:05

【明報專訊】《人類生殖科技(牌照)規例》生效後,不育夫婦找代母進行人工輔助生殖是許可的,但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主席梁智鴻說,找代母作人工輔助生產前必須仔細考慮清楚,法例上,懷孕及生產者(包括代母)最終擁有嬰兒所屬權,假如代母生產後不願將嬰兒交還,委託人也無計可施。

婦產科醫生龍炳樑指出,條例生效後,醫生只能為合法夫婦進行人工輔助生殖,以往則不會檢查求助者是否合法夫婦,因此法例生效後,同居男女求助個案會減少。

委託人承擔風險高

龍炳樑和瑪麗醫院 人工輔助生育中心楊樹標教授均說,本港是華人社會,風氣較保守,據知,公開找代母的個案一宗也沒有。龍炳樑指懷孕、生產有風險,萬一代母生產過程出問題,委託人可能要付出難以估計的金錢作訴訟或賠償。

條例要求提供人工輔助生育服務者,須向管理局提供求助個案資料。一般情况資料不會公開,但若有人懷疑自己透過人工輔助生殖出生,他本人有權向管理局查問,局方會提供極有限度的資料。為減低捐精引起亂倫問題,條例亦規限某人捐出的精子若在港誕下3個嬰兒,便要將儲存的精子銷毁。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0212/4/6kd2.html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代母產子不符道德, 那耶和華用代母馬利亞產子又很道德?

代母產子當然不符合道德,因為造成不健全的家庭,孩子們的母親沒有與他們一同生活,她只是「代母」。

耶穌則不同,耶穌在地上的父親是約瑟;而耶穌的母親是瑪利亞,她並非代母,而是與祂一起生活和成長的活生生的母親。